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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一小区不同批次建成,物业需要多次招标吗

点击次数:109 发布日期:2025-08-22

同一小区不同批次建成的情况下,物业是否需要多次招标,需结合法律法规要求、项目建设主体、开发阶段及原合同约定等因素综合判断,具体分析如下:

一、核心法律依据

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79号)及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》(建住房〔2003〕130号),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,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(符合法定例外情形的可协议选聘)。核心原则是:“谁建设、谁负责前期物业招标”,即建设单位需为开发的物业项目(含分期开发的部分)依法组织前期物业招标。

二、不同批次开发的具体情形分析

同一小区不同批次建成(通常指“分期开发”),是否需要多次招标,关键看以下4个因素:

1. 各期是否为独立开发主体

若不同批次的开发主体是同一建设单位(如开发商分多期开发同一项目),且整体项目在规划时已明确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(以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或地方住建部门备案的区域划分为准),则:

若首次招标时已明确覆盖后续分期(例如原招标文件约定“服务范围包括规划中的全部分期”),且后续分期未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,无需重复招标,原物业公司可继续服务。若后续分期在规划、规模、设施设备等方面与原合同范围差异较大(如新增独立的配套设施、独立管理区域等),可能被认定为“新的物业管理区域”,需重新招标。

2. 各期是否符合“必须招标”的标准

根据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》,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需招标的条件是:

总建筑面积≥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;总建筑面积<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,经物业所在地的区、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。

若同一小区不同批次的总建筑面积单独计算均达到上述标准(如第一期3万㎡,第二期4万㎡,合计7万㎡但单期均未达5万㎡),则:

单期未达5万㎡的,建设单位可申请协议选聘(需主管部门批准);若单期达5万㎡或累计达5万㎡且未明确合并招标,则每期均需单独招标(除非原招标已覆盖)。

3. 原前期物业合同是否覆盖后续批次

若建设单位在首次招标时,与中标物业公司签订的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》中明确约定服务范围包含后续分期开发的部分(需在合同中列明具体分期范围、面积、配套设施等),且后续分期开发未改变原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,则无需重新招标,原合同可延续至后续批次。

反之,若后续批次的规划、设施(如新增幼儿园、商业综合体等)或服务需求(如增加安保、绿化标准)超出了原合同范围,建设单位需就新增部分重新组织招标。

4. 地方政策的特殊规定

部分地区可能对分期开发项目的物业招标有细化要求。例如:

浙江省《物业管理条例》规定:“分期开发的物业,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,但期限未满、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,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。”广东省《物业管理条例》要求:“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,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。”

需结合项目所在地的具体政策判断是否需要多次招标。

三、结论

同一小区不同批次建成时,物业是否需要多次招标,关键看各期是否构成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、原合同是否覆盖、单期规模是否达标及地方政策要求。通常:

若为同一建设单位、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且原合同覆盖后续分期,无需重复招标;若各期独立(如分属不同规划区域)、单期规模达标或原合同未覆盖,则需重新招标。

建议操作:建设单位在分期开发时,应提前咨询当地住建部门(物业主管部门),明确各期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,并在首次招标合同中约定后续批次的衔接条款,避免因招标问题引发争议。